台灣應該更文明。謝炎堯/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


每當發生殺人案件, 家屬化悲痛為仇恨, 旁觀者也加入, 痛毆殺人者, 並且要求處死, 這是基本人性, 4000年前美索不達米亞《漢摩拉比法典》就有「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」的復仇刑法, 《舊約聖經》「出埃及記」敘述「若有別害, 就要以命償命」, 我國也有「殺人者死」的傳統觀念。
  隨著人類文明進步,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沒有執行死刑,1786年11月30日神聖羅馬帝國大會通過決議,希望「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使用死刑的犯罪數量,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」。現在歐盟成員國都依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禁止使用死刑。國際特赦組織2016年4月6日發表調查世界103個國家的報告,只有36個國家(18%)維持死刑的文明國家。


-鄭捷判死刑程序瑕疵-
謀財害命, 手段兇殘, 喪盡天良, 以台灣的文明程度, 要求免死, 不符民情, 現在只能要求符合許文杉律師的「死刑宜慎不宜廢」的司法正義。 在精神異常情況下殺人, 如何審理? 歐美文明國家會立即送請精神科醫師診治和鑑定, 並且尊重其鑑定, 絕對不會運用「自由心證」認為殺人的精神異常人在殺人時沒有「精神耗弱」、「心神喪失」而判處刑, 這是2016年4月26日《蘋果日報》刊登成大法律教授李佳文「一場虛偽的量刑辯論大戲」, 批評鄭捷被判死刑的法律程序瑕疵。


精神異常有4類, 第1類是有遺傳基因的精神病, 大腦沒有可建構造病變, 也沒有可信檢驗證據, 只能依據精神科醫師主觀的診斷, 無法根治, 只能用藥控制病情, 隨時都可能發作, 產生幻覺而殺人; 第2類是大腦有病變, 而導致精神異常, 有病史和大腦影像檢查作證; 第3類是基於醫療的需要用藥 (麻醉藥、鎮靜劑等) 而導致精神異常, 有病歷作證; 第4類是沒有醫療的需要而濫用麻醉藥、興奮劑一類的「管制藥品」。
民國初期制定的《刑法》, 承受清朝鴉片戰爭屈辱的恐懼與仇恨心態, 將文明國家的「管制藥品」稱為「煙毒」, 文明國家的罪犯指的是製造、銷售和引誘使用「管制藥品」, 濫用「管制藥品」者是病人, 不是「煙毒犯」, 給予精神醫學的治療與矯正。
此次台中高分院的檢察官和法官, 將死刑定讞殺人犯, 依據台大醫院的鑑定書和新事證改判無罪, 是台灣跨越文明的一大步, 請新政府能考慮鄭捷的審判是否需要再審。